添加日期:2017年11月17日 阅读:1618
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2017年12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无疑将使开办中医诊所更加便利!
▍《办法》为开中医诊所松绑
《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此外,《办法》规定,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诊所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时间,由《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5年改为3年。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也就是说,只要材料齐全,申请人当场就能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随后即可“开业大吉”。
▍中医诊所将爆发
2016年2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中医药发展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规划纲要》,降低了长期以来掣肘中医诊所发展的高门槛。即“对举办中医诊所的,将依法实施备案制管理”“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诊所”。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中医药发展有法可依。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中医诊所,并指出在医保等权利方面与公立机构一视同仁。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2017年6月22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据有关数据,截止2015年年底,全国有中医医疗机构46494个,中医类医院3966个,中医类门诊部1640个,中医类诊所40888个。
中医诊所占全国诊所比例近1/5,2016年,这一数字增长超20%,越来越多的个人、连锁机构、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诊所行业。
2015年,一项针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的调查发现:中医类医院和中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的收入收益率分别为3.2%、11.62%、17.59%,可以看出,相比医院、门诊部、中医诊所成本控制更好,收益率更高。
▍降低门槛,强化监管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显示,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在政策利好与利润驱动下,可以预见中医诊所数量将迎来一轮爆发。在中医诊所数量增长背后,中药大有可为。不过,无论针对中医,还是中药,监管都不会放松。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